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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11年02月16日)
第 6 條
用人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及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就公務人員各該等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分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