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事管理條例  ( 72年07月22日)
第 3 條
總統府所屬各機關;各部、會、處、局、署所屬各機關;各省(市)政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