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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乙 配給範圍 ( 78年06月16日)
第 4 條
員工實物配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當月十五日以前到職者,配發當月實物,十六日以後到職者不發,十五日以前離職者追繳已領月實物,十六日以後離職者免繳。
二、因故不及報領實物者,准自到職月份起補發,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

前項實物補發或追繳,依扣補月份之實物單價折算代金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