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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乙 配給範圍 ( 78年06月16日)
第 5 條
隨在員工任所所在地臺灣地區或其他指定地區之左列親屬,得依規定申請實物配給。
一、配偶。
二、六十歲以上父母(其未達六十歲除因殘廢由公立醫院證明外,其確無職業,必須申請人瞻養者,得檢具戶籍證明及申請人服務同一機關相當職級以上二人之保證書送由服務機關查明證實准予專案報領)。
三、廿歲以下之未婚子女(其超過廿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屬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申請人扶養者得經學校或公立醫院證明准予專案報領)。
四、其他合於規定專案請准配給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