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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甲 總則 ( 78年06月16日)
第 1 條
行政院為安定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實施必需品配給,訂定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之配給,依本辦法實施,其有未規定事項,仍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員工報領親屬實物配給,其年齡之計算,一律採曆年制按虛歲計算(以出生之年為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