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給實物暫以左列品種為限。
一、米(糙米)。
二、煤油。
三、油(花生油)。
四、鹽(再製鹽)。
配給實物,員工配量相等,親屬配量,以大、中、小口區分,十一歲以上為大口,六歲以上為中口,五歲以下為小口,其定量如左:<div class="text-pre"> ┌─────┬───────┐<br /> │ 配 及 │糙 煤 │<br /> │ 給 配 │米 油 油 鹽│<br /> │ 實 量 │︵ ︵ ︵ ︵│<br /> │ 物 單 │公 公 公 公│<br /> │ 品 位 │斤 升 斤 斤│<br /> │ 種 │︶ ︶ ︶ ︶│<br /> ├─────┼───────┤<br /> │ │ ○ │<br /> │ 員 │二 ‧ │<br /> │ 工 │五 七 六 ○│<br /> │ 本 │‧ ‧ 二 ‧│<br /> │ 人 │五 六 五 五│<br /> ├──┬──┼───────┤<br /> │ │大︵│ │<br /> │ │ 十│ │<br /> │ │ 一│ ○ │<br /> │ 親 │ 歲│一 ‧ │<br /> │ │ 以│四 七 六 ○│<br /> │ │ 上│‧ ‧ 二 ‧│<br /> │ │口︶│○ 六 五 五│<br /> │ ├──┼───────┤<br /> │ │中︵│ ○ │<br /> │ │ 六│ ‧ │<br /> │ │ 歲│一 三 ○│<br /> │ │ 以│○ 三 一 ‧│<br /> │ │ 上│‧ ‧ 二 二│<br /> │ │口︶│○ 八 五 五│<br /> │ ├──┼───────┤<br /> │ 屬 │小︵│ ○ │<br /> │ │ 五│ ‧ │<br /> │ │ 歲│ 三 ○│<br /> │ │ 以│五 三 一 ‧│<br /> │ │ 下│‧ ‧ 二 二│<br /> │ │口︶│○ 八 五 五│<br /> ├──┴──┼───────┤<br /> │ 備 │ │<br /> │ │ │<br /> │ 註 │ │<br /> └─────┴───────┘
前項配給糙米,依規定成色加工,其消耗按成色扣除配量。
配給實物,應由中央或地方物資生產管理機構按月負責供應,並分別規定其品質標準或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