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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111年09月13日)
第 8-1 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約僱人員考核作業。

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