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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111年09月13日)
第 9 條
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其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二十七個月之一次給與。但低於二八○薪點者,按二八○薪點乘以實際薪點折合率所得金額為計算基準。

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之情事比照公務人員退撫法規相關規定,其事由之認定遇有疑義時,各機關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之。

約僱人員死亡,除依第一項基準酌給撫慰金外,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七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撫慰金及殮葬補助之遺族領受順序,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遺屬請領退休金順位辦理。但約僱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約僱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依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