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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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111年06月27日)
第 11 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