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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 108年04月17日)
第 1 條
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者,得依本條例規定頒給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