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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 108年04月17日)
第 6 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