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 95年09月06日)
第 17 條
獎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原請頒機關層報主管院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比照勳章遺失補發辦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