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 95年09月06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首長。
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