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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7年03月18日)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者外,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