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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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 112年11月09日)
第 4 條
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處理,均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作業。
未使用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之機關,其人事資料需建檔或更新者,由其上級(兼辦)機關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