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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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 112年11月09日)
第 5 條
各機關之初任人員,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負責查驗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建檔,嗣後各項個人資料之異動,應隨時以該系統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