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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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 112年03月15日)
第 14 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