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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 112年03月15日)
第 17-1 條
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