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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 112年03月15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