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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 110年07月02日)
第 6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至十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