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 107年08月28日)
第 10 條
各學校、研究、公營事業機構對於聘僱之人員,及各機關對於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之有給專任人員,未訂定退休、資遣、撫卹或離職給與規定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