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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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 107年08月28日)
第 6 條
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