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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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 107年08月28日)
第 8 條
聘僱人員依第六條規定離職而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逾前條規定之請領時效而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均由原服務機關學校解繳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