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陞遷法  ( 112年05月17日)
第 3 條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