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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 112年05月17日)
第 6 條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前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