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

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單列一個職等與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為應職務歷練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視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職務列等相當。同條項第三款所定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務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