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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依本法第十六條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