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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16 條
各機關依本法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審案中,敘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如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