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103年11月26日)
第 10 條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