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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103年11月26日)
第 14 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