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103年11月26日)
第 15 條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