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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07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