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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 108年12月31日)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前項所稱一級機關如下:
一、行政院。
二、立法院。
三、司法院。
四、考試院。
五、監察院。

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本法於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