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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 108年12月31日)
第 7 條
機關業務移撥其他機關或地方政府,現職人員應隨同業務移撥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機關改制為法人型態或民營化時,現職人員應隨同業務移轉,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者,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前二項應隨同業務移撥、移轉之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等處理現職人員之權益問題。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精簡之員額,得由一級機關於精簡員額最高百分之二十範圍內,配合次年度預算審查核定分配予該管二級機關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