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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 108年12月31日)
第 8 條
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力之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一、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
二、業務及功能萎縮。
三、現有業務由民間或地方辦理較有效率或便利。
四、完成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
五、實施組織及員額評鑑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員額之決議。
六、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運用社會資源節餘之人力。
七、其他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須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

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三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前項員額評鑑,應本獨立專業原則,由一級機關或二級機關指派高級職員及遴聘學者專家,以任務編組方式為之。

移撥人員,應由受撥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實施專長轉換訓練。

裁減人員,必要時得由有關主管機關提供轉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