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任職一年以上之下列人員:
一、依相關法律任用、派用或聘任之人員。
二、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雇員。
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及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但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不適用。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設置之駐衛警察(以下簡稱駐衛警察)。
五、依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技工及駕駛(以下簡稱工友)。
前項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得適用本辦法加發俸(薪、餉)給總額慰助金及月支報酬(薪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