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以下簡稱優退辦法)辦理優惠退離措施,其每次精簡預算員額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四或一百人。
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不適用優退辦法。但常務之首長因機關裁撤(併)或常務之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機關裁撤(併)或職務裁併者,不在此限;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
前項以外人員辦理優惠退離所遺職缺,該機關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除工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外,各機關並得於各該優惠退離之職缺二分之一範圍內,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改隸之機關及地區辦公室,經辦理優惠退離之人員,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相對減列預算員額。
實施優惠退離之機關,五年內該機關預算員額不得增加。但有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