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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19日)
第 17 條
評鑑機關應於辦理評鑑前,訂定評鑑計畫,並送受評機關。

前項評鑑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鑑目的。
二、評鑑重點。
三、評鑑成員。
四、評鑑期程。
五、評鑑方式。
六、評鑑程序。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

受評機關應於評鑑十日前,提出受評書面報告送評鑑機關分送評鑑小組人員先行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