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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19日)
第 18 條
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經評鑑機關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

前項二級機關所作評鑑結論,並應送一級機關備查。

經評鑑認有現職工作不適任者,受評機關應依相關法令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