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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19日)
第 22 條
各機關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原則核實訂定︰
一、編制員額總數,應以該機關配置職員、警察及法警之預算員額數為基礎,考量機關業務消長趨勢,核實訂定。
二、機關各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應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等因素,於編制員額總數範圍內,依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相關規定,核實訂定。
三、機關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及幕僚長等職稱、官職等或員額,應依該機關組織法規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