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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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11年10月19日)
第 8 條
為增進員額管理彈性,各二級機關得審酌所屬三級以下機關業務特性,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後,實施跨機關員額總量管理:
一、職掌業務或管轄事務屬性相同或相近。
二、管轄事務不同,而轄區相同,且人力性質可相互調任運用。
三、業務具有高度協調聯繫關係,或基於業務共同目的之達成,在業務上得分工辦理。
四、配合政策或組織調整需要,跨機關統籌運用人力較具效益。
依前項規定實施跨機關總量管理者,得於該二級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年度預算員額總數額度內,決定年度預算員額配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