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務等級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休之聘任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退休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之聘任人員,得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