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105年03月04日)
第 6 條
休職、停職(聘)、留職停薪及解聘未確定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請延長病假、因公請公傷假或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核給公假人員,於請假期間,須移撥安置者,由新職機關辦理派職,並繼續給假。
第一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