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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105年03月04日)
第 4 條
移撥之軍職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標準支給。

前項以外之移撥軍職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俸額、專業加給依原列官階(俸級)標準支給。
二、新職所支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三、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如較原支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四、各項加給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依軍職人員身分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地域加給、其他法定加給及各項獎金,應依新職機關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俸級晉支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二項人員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所列之官階(俸級)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