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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3日)
第 10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與月報相同之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