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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3日)
第 2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及所屬各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