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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3日)
第 7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