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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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3日)
第 8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