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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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111年12月2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