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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111年12月21日)
第 3 條
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每日辦公時數下,彈性訂定辦公時間。